法制網記者 餘瀛波
  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竊聽竊照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為不時出現。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工商總局近日聯合公安部、質檢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4月10日,是意見反饋截止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多位業內專家均表示,偽基站設備的危害不僅僅是發佈虛假短信和詐騙信息,最大的問題,是潛藏著巨大的社會隱患,因為它可以偽造包括110、119、10086在內的任何公共服務號碼,甚至政府部門號碼。專家指出,偽基站的存在,已經對我國的國家通訊秩序、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乃至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威脅,無論是否造成犯罪後果,都已觸及刑律。
  四成垃圾短信來自偽基站
  令人們每天不勝其擾的垃圾短信都是哪兒來的?如果說一年前的答案是短信群發器,那麼一年後的今天,一種更加隱蔽的新型設備正在為不法分子廣泛使用,它就是偽基站。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偽基站”是一種高科技儀器,一般由主機和筆記本電腦組成,通過短信群發器、短信發信機等相關設備能夠搜取以其為中心、一定半徑範圍內的手機卡信息,通過偽裝成運營商的基站,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強行向用戶手機發送詐騙、廣告推銷等短信息。
  工信部電信研究院規劃所所長胡堅波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偽基站主要是在近一年來出現的,特別是去年下半年,2013年9月,僅有5%的垃圾短信來自偽基站,2013年12月,則有70%的垃圾短信來自偽基站。
  近日,觸寶號碼助手數據中心發佈的《2014年第1季度騷擾電話與垃圾短信現狀報告》的數據也顯示,2014年一季度,觸寶號碼助手共接收到用戶舉報垃圾短信、詐騙短信共計6634萬條,其中利用偽基站發送信息的占比41%。
  另據360手機安全中心監測數據顯示,2014年剛過一月,偽基站發送短信就已超過30億條。其中,廣告推銷類垃圾短信占比約為66%,資訊信息占比20%,違法信息和詐騙信息分別占比7%和5%。也就是說,僅今年1月份,通過偽基站發送的違法和詐騙信息就達3.6億條之多。
  針對當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偽基站設備違法犯罪活動日益猖獗的情況,今年年初,公安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安全部專門出台了《關於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與此同時,公安部等9部門在全國部署開展打擊整治偽基站專項行動。
  統計顯示,專項整治行動開展以來,不到兩個月時間,就已依法搗毀偽基站設備生產窩點24處,繳獲偽基站設備2600餘套,摧毀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違法犯罪團夥314個,破獲詐騙、非法經營等各類刑事案件3540起,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1530名。
  缺乏適用法律依據難定罪
  為進一步依法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4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就《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擬規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
  對此,工信部電信研究院安全所副所長魏亮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過去我國對利用偽基站設備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一般是按照電信條例和無線電管理條例,但對於這種新型犯罪方式,在實際處置過程中,都不是特別適用。這次工商總局出台這樣一個詳細的帶有針對性的規定,對於今後打擊“偽基站”這項工作,無疑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在魏亮看來,偽基站的打擊難點是發現難、抓獲難、定罪難。發現難是偽基站可以很隱蔽,即使知道某個區域有偽基站也可能難以發現;抓獲難是因為使用者可能發送十分鐘就走,即使監測到也難以抓獲;定罪難是因為很難說清影響了多少用戶、多少通信、多少損失,適用哪條法律,而且偽基站設備還需要權威第三方認定,周期較長。
  “先前對偽基站法律邊界確實很模糊,很難界定違法程度。”魏亮說。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可判7年
  雖然難以界定違法程度,但偽基站對現實社會存在的巨大威脅卻令多位專家感到憂心。
  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所謂的“偽基站”,實際就是“仿真基站”或者“假基站”。而基站就是電臺,從無線電管理的角度來講,偽基站非法占用無線電頻譜資源,干擾正常公共移動通信業務,屬於非法設置電臺。
  在王春暉看來,最讓人擔心的是,它可以模仿包括110、119、10086在內的任何號碼給別人發送短信,這是最危險的,這種魚目混珠最容易造成社會混亂,而且範圍很大,一旦被邪教組織利用,或者比如散佈虛假地震預報等謠言,很容易造成社會大面積混亂。
  知名電信觀察員項立剛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也表達了同樣的擔心。“偽基站的危害不僅僅是發佈虛假短信和詐騙信息,最大的問題,是潛在著巨大的社會隱患,因為它可以偽造任何號碼,特別是政府部門特殊號碼,很容易造成社會混亂。”
  王春暉認為,偽基站的存在,已經對國家的通訊秩序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威脅。無論是發佈商業廣告還是詐騙短信,無論是否造成後果,都已經觸犯刑律。
  項立剛認為,在定罪方面,對於使用偽基站的人,發佈商業短信顯然是收了廣告主的錢,屬於非法經營;另外,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實上,這樣的案例已經存在。去年12月2日,廣東省境內首個打擊偽基站得案件開庭審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9名利用偽基站進行詐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並最終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提起公訴。
  專家稱重在填補法律空白
  此次工商總局發佈的意見稿擬規定,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最高3萬元的罰款額度,王春暉認為,根本達不到震懾偽基站的效果。“冒充110、119,發佈不真實的本應由國家發佈的信息,哪怕只有一條也足夠定罪了。”
  他建議,無論是哪個層面的法律法規,只要立法,就一定要起到足夠的警示和震懾作用,就要真正成為“有牙齒的老虎”。特別是針對此類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甚至可以考慮對刑法也進行相應修改,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來震懾打擊私設電臺的行為。
  對此,魏亮認為,如果僅從字面上看,確實感覺標準定得比較低,不太解渴。但是,如果看一下現行的電信條例和無線電管理條例,目前來說,整個水平都是這樣的。因此,要出台一部與以前的法律法規銜接起來比較困難的規定,在現階段條件下也不大可能。
  魏亮表示,在缺乏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也很難有大幅度提高。因此,當務之急,是需要對一系列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並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畢竟,參照以往的經驗,對於出現的新型犯罪,在原來沒有法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加以規定。”
  對於3萬元的罰款額度,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副司長朱劍橋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政府部門在制定規章時,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由規章來進行初次規定時,賦予的權力就是最高不超過3萬元。
  朱劍橋表示,在擬定這部規章時,國務院幾個部門曾專門進行過研討,但現行法律對這種行為都很難囊括進去。實際上,對於偽基站這類新近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確實是一個法律空白。
  “因為這種產品本身不是質量問題,而且國家設定的許可目錄裡面也沒有對它設定許可,所以它在市場上出現之後,現有的法律都難以把它囊括進去。”
  “也正因此,我們此次制定這樣一個規章,對現在這種在市場上已經大量出現,而且已經對市場造成危害的行為率先做出一些約束。”朱劍橋說。  (原標題:專家建議偽基站行為威脅社會秩序應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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